迟到1小时=旷工半天,法院判了!
有人试用期上班51天
迟到25次被辞退
有人8个月内迟到11次被辞退
两人均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究竟咋回事?
一起来揭秘!
⬇️案例①
员工试用期上班51天
迟到25次被辞退
法院:公司不违法
试用期工作了51天的小周被公司以其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辞退。小周不服,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赔偿金8000元。
公司认为,小周上班51天迟到25次,远超合理水平,公司曾针对她的迟到行为扣减过相应考勤工资,并对其作出提醒和警示,小周对此明确知晓且一直未有异议。因此,公司认为解除合同不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
在小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其上下班时间,但小周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且将迟到原因解释为堵车、寻找车位等,并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显然对上班迟到问题持放任态度。
小周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小周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案例②
员工8个月内迟到11次被辞退
法院:公司证据不足,需赔偿7万
某公司规定“自然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合计3次以上,或全年合计达到5次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职工小李8个月内迟到11次被公司开除。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公司主张等综合考量,小李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程度,公司直接提出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向小李公示或告知考勤管理制度,故公司未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充分举证。
因此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
@职场人
按时出勤是劳动者需要遵守的
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偶尔迟到或许情有可原,
但主观原因造成的频繁迟到绝不可取!
@用人单位
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
应程序合法,并尽到告知义务
这些规定更不可随意制定——
科普时间迟到1小时=旷工半天
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合理!
旷工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行为,其本质是属于一种劳动者未履行劳动义务的客观事实状态。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制定的关于员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的规定,显然与客观事实相悖,排除了劳动者当日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合法。
迟到后根据员工手册进行罚款
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者迟到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中对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任意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严格来说,一般的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力,比如,公安局罚款等。
迟到严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视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如设定一个时间段内迟到多少次,或者迟到后经过警告、记过等处分后拒不改正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作为裁审的依据。
但当规章制度“明显”缺失合理性时,执法机关将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定其效力。如规定迟到一次即开除,显然对劳动者过于苛刻,不具有合理性。
来源:今日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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