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
决定对康复类住院治疗
开展按床日付费试点工作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试点范围
1
1.医疗机构范围
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具有康复类住院治疗执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康复科)。儿童先天性发育迟缓康复可适当放宽至一级专科医疗机构。
2.试点病种范围
脑血管疾病及脑外伤引起的功能障碍、脊髓损伤及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功能障碍,在临床急性期治疗结束后,经康复医师评估需要住院康复的;儿童先天性发育迟缓者。
3.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试点情况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另行决定是否延长试点期限。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衔接,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支付管理
2
1.结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患者因患相关病种在试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支付结算管理,按月结算、年终清算、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床日付费纳入区域或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
为防范缩减服务、分解住院等问题,单个病例使用统筹基金低于定额标准85%的,退出床日付费范围。
2.支付标准
以近两年我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历史次均费用为基础,综合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收费标准、疾病严重程度、平均住院床日等因素,按照日付费标准分段递减的原则,测算确定统筹基金日支付标准。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支付标准和患者实际住院天数与试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其中,对脑血管疾病及脑外伤、脊髓损伤及周围神经损伤病种,由试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关资质的主治医师对患者日常生活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进一步分为三级管理支付。(具体病种及对应评估级别、支付标准见下图)
(点击查看大图)
3.患者待遇
参保患者依据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不受按床日付费影响。参保患者因患规定病种连续在同一试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急性期治疗和医疗康复的,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按照普通住院和床日付费进行结算;在不同试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别进行急性期治疗和医疗康复的,分别负担住院起付标准;向低等级试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不再负担转入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向高等级试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按差额负担转入医院起付标准。参保患者康复期中途出院或退院后,再次住院康复的,按规定负担住院起付标准。
医疗服务管理
3
参保患者康复治疗不满180天出院的,按实际天数结算。在康复期重复住院的,康复天数累计计算。参保患者一个康复期结束后,因同一诊断新发疾病再次入院康复治疗的,可重新计算康复期。参保患者180天康复期满后,因同一疾病再次入院康复治疗的,不再执行床日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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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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