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从2024年1月1日起
我省为具有山西省户籍
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高龄津贴
高龄津贴标准
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
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津贴发放工作,依托各地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之后,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
纳入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
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
达到年龄条件的老人当月可享受津贴
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
停止发放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省级补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根据实际发放人数与市县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省级补助标准为:
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
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我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发放对象的认定、复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发放的高龄津贴予以追回。
杜绝以任何理由
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
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
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
进行认证核查
据了解,原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及《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