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黔消函〔2023〕249号,以下简称《标准》)将正式实施,《标准》有什么变化呢?一起来看看吧!
划重点
《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结合贵州省执法情况,首次加入了《不予处罚清单》,明确了以下9项不予处罚内容及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清单
1
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首次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向消防部门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2
公众聚集场所经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现场核查中首次发现存在非重要事项的违法情形的。
3
首次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且当场改正。
4
首次占用防火间距,能够当场改正。
5
首次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且当场改正。
6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且当场改正。
7
占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总净宽度10%,且当场改正。
8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告知消防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9
因不可控因素导致需维修消防设施配件等无法运输,无法按照消防责令改正通知书时限进行维修的,单位(个人)已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停止营业的。
“不予行政处罚”≠没有处罚
《标准》中规定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运用行政建议、警示告诫、提醒约谈、培训指导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自主消除火灾隐患、减少消防违法行为发生。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新修订的《标准》明确了不予处罚的9种情形,这是在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优化消防政务服务的举措之一。
来源:贵州消防丨编辑审核:冷兵 田原 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