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遂宁市召开《遂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条例》立法的基本情况,介绍了《条例》的亮点特色以及下一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推进情况。《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释放出遂宁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从严监管的信号越来越强,规定越来越细,制度越织越密。
《条例》共六章36条,分为总则,划定、调整与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厘清理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关系,实现依法治水管水,构建从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的完整法规保护链条,进一步提高水源保护措施的操作性、实践性和严谨性,切实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长期安全。
在划定、调整与建设方面,《条例》主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进行规定,包括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选址及取水口设置、保护区划定、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原水输送管道建设管理、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建设等内容。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主要从正向保护措施和反向禁止性规定两个层面,提出水源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包括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主要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制度方面进行规定,包括行政约谈、供水单位水质保障、社会监督、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巡查机制、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等内容。
《条例》规定,从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中“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对破坏、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红星新闻记者 罗天 通讯员 许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