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28日讯(记者 李秀娟)9月27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9月27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是我省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实施后出台的第一部有关农村供水方面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对于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用水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供水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居民的民生福祉,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条例》共7章51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坚持农村供水的公益属性。农村供水安全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活幸福,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障。《条例》始终坚持农村供水的公益属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二是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三是规定农村供水实行政府定价,明确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价低于供水成本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四是规定农村供水用电价格和水资源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五是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制度,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农村供水规模化发展,对于大力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全面支撑乡村振兴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条例》在总则明确规定农村供水应当“实行规模化发展”;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三是规定“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区域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已经建成的,“逐步纳入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实行统一供水”。
加强农村供水水源与水质管理。稳定的供水水源和良好的水质是农村供水保障的基础条件,是农村供水的头等大事,《条例》设专章加强农村供水水源与水质管理。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水源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科学确定供水水源,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提高水源的稳定性;二是加强农村供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要求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三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确保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四是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供水工程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五是加强水质监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评估。
规范供水与用水行为。农村供水跨度大、环节多、链条长,涉及供水单位、用水户等多个主体,规范好供水与用水行为,对于推动农村供水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村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从以下方面作了规范:一是明确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县级统管、公司运营的农村供水运行和管护机制;二是要求供水单位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三是对供水单位饮用水取水口和供水水质检测工作作出规范;四是要求供水单位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持不间断供水,同时对确需临时停止供水应当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五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据了解,“十四五”以来,我省加快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已完成投资134.9亿元,共建成各类农村供水工程11881处,覆盖人口7067.31万人,规模化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为87.1%。随着农村产业发展、人口布局变化以及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我省农村供水工作已经进入“城乡统筹、建管并重、以管为主”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