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鹿伟徐苏宁)9月2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于同化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江苏自2003年成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在队伍管理、教育矫正、损害修复、智慧矫正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探索,于2014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省级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初步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省域范围内“无法可依”的局面。本次全面修订,是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基础上,以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结合江苏省情实际,立足于工作保障,对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等作出规定。
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社区矫正规范化开展的重要保障。据了解,《条例》进一步厘清了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及乡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职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的主体,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职业化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尤为重要。记者注意到,《条例》在第二章“机构与人员”中明确提出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三类人员,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并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纪律、管理培训等作出具体要求。同时,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就江苏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条例》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比如对如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和开展调查评估作出具体规定;强调矫正方案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的不同阶段,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矫正教育等。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行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为此,《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设施装备,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内容,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社区矫正工作信息。
(校对张静超)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