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
联合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四类人可获得医疗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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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群
可获得医疗救助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某一时期收入较低或者无劳动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点击查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救助对象参保
可获得资助
根据《办法》,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不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给予资助,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的,具体由各市设定。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资格认定后,均可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新增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前已经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按规定予以救助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
这些情形的医疗费用
不予以救助
根据《办法》,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类救助对象
可“先诊疗后付费”
《办法》还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因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可由个人先行支付,再通过零星报销方式办结。
此外,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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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广东
编辑:余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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