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依法处置一起扰乱法院工作秩序事件。 葛某与其女儿,因对查封其财产不满,在我院执行局立案大厅长时间大声喧闹,对法警的制止和劝阻置之不理,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直击现场
鉴于葛某目无法律,挑衅司法权威,我院决定对其予以拘留十五日,维护法律尊严。
尧都区人民法院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民众: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场所,任何人均应服从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勿触犯法律底线。任何以极端方式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来源:尧都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