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厦门交警、厦门日报
※ 编辑:周详 ※ 值班审核: 卢士阳 陈祥旺
8月14日
@厦门交警 发布情况通报
14日1时4分许
在集美区新源路
阙某某驾驶闽DJ9***号小型客车
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损坏
及吴某某当场身亡的损害后果
事故初查原因
(1)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
(2)吴某某逆向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事故发生。
交警提示
酒后驾车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判断和操作能力下降,身体和感觉器官协调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将成倍增高。请大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逆向行驶是严重的主观交通违法行为。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误认为自己逆行不会对他人造成多大影响。其实不然,电动自行车一旦逆行,行人及车辆难以及时躲避,事故率更高,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出行。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同意的点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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