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消息,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也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
“黑飞”扰航、失控伤人等问题凸显
无人驾驶航空器,即公众熟知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国务院、中央军委为何要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门制定一部《条例》?
司法部、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从实践层面看,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科研、国防等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实践中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失控伤人、偷拍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威胁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挑战不容忽视。
此外,上述负责人称,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现行航空管理制度是基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模式设计的,缺乏有效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也难以适应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更新快、应用场景广等特点。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及时填补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依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有效化解和防范风险,促进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
实行分类管理
所有者应依法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无人驾驶航空器种类繁多,《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如何适应这一情况?
上述负责人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很多,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较大,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监管上需要适度体现差异化,不宜“一刀切”。据此,《条例》按照分类管理思路,根据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在设计生产、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规范等方面,既明确了一体遵守的规则,又规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在适航管理上,《条例》明确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无需取得适航许可。在飞行活动审批上,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的飞行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也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
此外,《条例》还强化操控人员要求,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申请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明确隔离飞行为主原则
近年来,无人机伤人事件频出,无人机“乱飞”现象的治理也备受公众关注。
对此,《条例》专门规范空域划设和飞行活动,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明确隔离飞行为主原则,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
《条例》还明确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以及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等。同时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避让规则以及禁止性行为等。规范涉外飞行活动,禁止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范?《条例》对此明确,无人机驾驶人应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等。
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条例》明确,违反规定, 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呼吁:
抓紧配套标准制定及监管系统构建
与此同时,《条例》从多个方面体现了促进发展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空域供给和使用机制,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志杰认为,《条例》在分类管理的国际通行框架下,结合我国空域和飞行活动的现状特点,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人机分级分类、协同监管模式,将对我国推动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握低空经济发展新机遇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于剑则表示,《条例》的出台,打通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体制机制的“大循环”,但打通程序性、技术性“微循环”将是更为繁重的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住《条例》实施前的过渡期,抓紧配套规章标准、加快构建监管系统,超前布局科研专项,有序引导行业自律,为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起飞铺平跑道。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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