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6月27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院校应当将中医药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
《条例》修订
新增设立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
云南素有“动植物王国”“有色金属王国”“药物宝库”之称,是全国中药资源最多的省份,中药种植面积全国第一。1995年,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以来,云南省中医药事业取得明显成效,管理体系建设得到加强,中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的不断深入,这部法规已经难以适应云南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促进云南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发展,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了对《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的修订。即将施行的《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云南省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优势产区和生产大省的情况,结合云南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条例》新增设立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的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明确的规定。
规范种植
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全过程追溯体系
《条例》规定,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加工以及中药饮片炮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地方药材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完善中药中的污染物及有害残留物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检,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在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条例》明确,支持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分区域、分品种完善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同时,《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药监、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全过程追溯体系,鼓励、引导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企业接入追溯协同平台,规范中药材采集、包装、运输、仓储、出入库等活动。
人才引培
本科院校应将中医药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
在中医药人才的引培上,《条例》明确,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院校应当将中医药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鼓励有条件的医学类专科院校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课。除了院校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和补助政策,加大中医药人才引进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到本省服务。
《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中医药职称评聘制度,对基层、艰苦边远以及边疆民族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专业人员在职称晋升上给予倾斜。
在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上,《条例》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古代经典名方、民间单方验方和传统疗法等的抢救,加强古籍文献出版,注重活态传承和数字化、影像化记录。(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记者孙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