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苏高院】;
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发出违反人格权保护禁令处罚决定书,对一起违反人格权保护禁令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目前,被处罚人李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缴纳罚款。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苏某以人格权纠纷起诉李某至法院,同时申请了人格权保护禁令,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确系对苏某的名誉以及正常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符合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法定条件,遂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人格权保护禁令,禁止李某作出张贴字条以及在网络平台上侮辱、诽谤苏某的行为。
2022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造成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然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却无视禁令,又在其个人抖音上发视频并配文侮辱、诽谤苏某,该视频经过大量点赞、评论、转发。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格权保护禁令,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应当予以惩戒。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李某罚款1万元。李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懊悔不已,立即联系法院缴纳了罚款。
人格权保护禁令是《民法典》创设的重要制度,其本质上是申请人诉诸公权力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李某采取过激的行为损害苏某的个人名誉,法院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后,李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进一步造成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观恶意较大。人格权保护不应当停留在发布禁令、司法文书等表层面,对于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治时代,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规范自身行为,依靠人格攻击来损毁对方的做法只会害人害己。尊重他人人格,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来源:无锡滨湖法院
撰稿:李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