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5月2日14时16分,金山镇一女子网上贷款被骗3000元。经核实:在2021年5月1日下午16时左右,女子在手机上下载了一个叫360借条贷款的APP并注册了相关信息,之后接到了一个自称是中银易贷的人,问女子是否要贷款,随后让女子下载了一个中银易贷的APP,女子绑定银行卡后,对方称银行卡被冻结了,要转3000元用来解冻银行卡,这笔钱会和贷款一起转到卡内,2021年5月2日,银行卡没有解冻,贷款也没有到账。
法院认为:关于贷款利息及滞纳费的计算,原被告合同成立时约定借款利率与逾期利率之和过高,本案所涉合同于2018年3月22日成立并生效,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发生贷款逾期,结合原告的主张,酌定逾期之日2020年12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与滞纳费按2020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计算。
2018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的账户发放贷款190000元,被告2020年12月1日开始逾期还款,截止2022年1月26日,未还本金44084.79元。更高贷款余额依以上规则类推。逾期付款滞纳费按日收取,计算标准如下:还款期内:逾期时贷款余额0-10000元,每日滞纳费5元逾期时贷款余额10000-20000元,每日滞纳费10元逾期时贷款余额20000-30000元,每日滞纳费15元逾期时贷款余额30000-40000元,每日滞纳费20元。贷款执行固定年化利率为20.88%。
案号: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10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日期: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4084.79元,利息滞纳费12373.13元,以上两项总计56457.92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法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3月22日,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贷款190000元,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36个月。关于新易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案例,法院对于利息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