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州,一67岁的老人搬家时,从家中翻出一张老旧存单,显示余额有27000元,不料去银行取钱时,却被柜员告知钱早已取走,老人确信自己没有取钱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67岁侯大爷在搬家时,意外从家中翻出一张老旧的存单,根据存单上记载的内容显示,存单办理于27年前,上面有金额27000元。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个人认为,时隔27年,显然无法准确还原事情的真相,这时候,就需要双方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高度盖然性的原则综合判定。1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银行家大业大,不可能欺骗储户的钱,所以肯定是侯大爷记错了也有网友反驳称,世事无绝对,既然存单在手,那么银行就应当支付。
在长达26年之久后以忙于事务及多次搬家忘记支取这笔存款为由突然提起诉讼要求对挂失作废的存单进行支取,完全有悖于常情常理常识,完全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完全有悖于逻辑推理法则。所以,并非银行不提供原始的业务凭证,而是存在客观上提供不能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法则,侯大爷在27年前存款27000元,结合当时的经济形势工资收入状况居民存款情况侯大爷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其在当时存款27000元相当于普通员工月工资不足300元的十年工资。
银行方面辩解称:1侯大爷在存款的次年,就挂失补办了新的存单,钱也于当时被取走,故侯大爷现在持有的存单已经没有任何合法效力,没有任何真实的权利记载2按照之前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15年,2016年1月1日变更为30年。侯大爷认为对方未经核实,就认定自己的存单里没钱,显然是对自己人品的质疑,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支付27000元本金以及多年以后产生的利息。
侯大爷仔细的回忆起了当时的情况,事发当时,自己因为赚了点闲钱,便将27000元存成了定期,原本准备存几年后取钱,不料期间因为多次搬家,存单也不知所踪,便不了了之,后来因为生意繁忙,也就忘了此事。67岁侯大爷在搬家时,意外从家中翻出一张老旧的存单,根据存单上记载的内容显示,存单办理于27年前,上面有金额27000元,河南林州,一67岁的老人搬家时,从家中翻出一张老旧存单,显示余额有27000元,不料去银行取钱时,却被柜员告知钱早已取走,老人确信自己没有取钱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
下一篇:股息率研究之北京银行//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