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抵押权未在约定时间转移至受让人名下的,债权转让即取消,现抵押权未转移,债权转让取消还是继续有效?争议:1.农行宜兴支行与紫荆公司凌特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农行宜兴支行对凌特公司的7000万元债权转让至紫荆公司,合同项下转让的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时发生转移,且合同经各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华融公司向明策伟华公司转让的债权为厨师股份公司所欠的不良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工行漳州分行与厨师股份公司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中明确合同期内年利率为6.3%,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对于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结合本案事实,本案所涉债权发生时间为2014年,2015年3月工行漳州分行将债权转让至华融公司,华融公司于2015年5月又将债权转让至明策伟华公司,其具体形式与发生时间均不属于海南纪要中规定的政策性不良债权,无法适用海南纪要的规定,因此明策伟华公司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厨师股份公司按照原合同内容之规定给付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1.关于案涉债权受让是否属于政策性不良债权而在核准日之后停止计息海南纪要第九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案例索引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三争议焦点金融不良的债权转让中的计息停止问题是否需要严格遵守海南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
同时,海南纪要第十二条关于该纪要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纪要涉及的司法政策有其特定历史背景,系针对特定时间阶段发生的针对特定主体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的特殊规定。一裁判要旨海南纪要第九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不良的债权转让中的计息停止问题是否需要严格遵守海南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
本债权转让通知书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请你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需按照原合同约定向西安市00000信息咨询服务行履行还款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西安000000有限公司与西安市000信息咨询服务行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对你公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西安市00000信息咨询服务行,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所有权利也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