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利息2分也能得到支持,千万别忘了主张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在银行办理存款,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当全面履行合同。银行在办理转账取款的时候没有尽到核实的义务,对员工的管理松懈,导致朱某等人盗取自己账户内的存款,导致自己存款的损失,银行应当担任全部的赔偿责任。林某听后辩称:涉案的两笔操作均不是自己办理的,其中取款凭证上的签名也不是自己的笔迹,转账的对象Y某自己根本就不认识。
银行辩称:林某为贪图高息,在存款的时候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在明知这么高的贴息情况下,还让朱某等人帮助自己办理存款,相应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自己是将钱存入银行,是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违反合同应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林某认为:自己是在银行的柜台将钱存入,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对自己存款安全的保障义务,也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
将林某投入的510万元,贴息123万元。朱某通过收取新的集资款项,偿还之前的集资对象的本金及高额利息,在银行工作人员同伙的操作下。经过警方的调查显示,银行大堂经理朱某就以高息利息高档礼品为诱饵,以虚构单位内部存款理财产品为借口,向多人非法募集资金。林某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取款凭条上的签名也并非自己签的,也不认识Y某,于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林某选择了报警。
流水显示,林某在2013年的8月2日,在银行办理取款210万元,并且留有取款凭条,上面还有林某某的签名。自己没有使用过该笔款项,要求银行出具相应的取款凭证以及账户流水清单。存款才两周的时间,账户上的510万元就凭空的消失了。办理完存款的第2周,林某去柜台查询存折余额时发现,存款510万元,其中有210万元,已经在2013年8月2日被提取,另外的300万元在存折上也不见了。
银行也给林某出具了相应的存折上面并加盖了银行的印章,存折上记录了存款金额510万元,存期,利息。林某在银行大堂经理朱某的带领下,分两笔在银行存入490万元,20万元,共计存款510万元,林某经朋友介绍得知银行在开展高息揽存活动,存款不仅有相应的利息,事后还能拿到高额的贴息。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广东珠海,林某在银行存入510万元,两周后去银行查询账户内余额,却发现自己账户上的510万元不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