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 , 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 , 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①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 视为见票即付;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 ,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 ,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 汇票不得转让 。
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 , 背书行为无效 , 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 , 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 , 这些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 , 应根据民法进行判断 。
二、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 , 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 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 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 , 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 , 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 , 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 , 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
汇票是什么意思(汇票出票地通常是哪里)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 , 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此时 , 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