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结合软件学院实际制定。
第二条 软件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学院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指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并在沈阳工业大学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引导全院同学听党话、跟党走,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秉承“自强、笃行”的校训精神,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学校、学院各方面建设的积极性,以刻苦钻研、开拓进取、奋发成才的实际行动为将我校建设成为区域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学生与学院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需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四)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努力为同学的全面成长服务。
(五)积极与学校其他组织和其他学院学生会保持联系和交流。
第七条 本会聘请学院团委专职团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学院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辽宁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沈阳市学生联合会章程》《沈阳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具有软件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四)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软件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原则上不低于本科学生总数的10%,且应覆盖各个年级和主要学生团体。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软件学院学生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四)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院、学校提交提案;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条件:
(一)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在广大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注重提高自身素质
(四)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六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须由全体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对学生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一切从广大同学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同学合法权益,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代会选举的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上届学生委员会或学院团委提名,也可由各团支部推荐提名。委员候选人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各类别。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组织的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进行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从学院团委专职团干部中聘请秘书长一名,代表学院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学生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对学生组织机构的设置,学生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
(二)秘书长有权列席学生委员会会议,但无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依据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门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并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的骨干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我院本科生总数的1%,且组织机构内部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五章 学院学生会与学院其他学生团体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软件学院艺术团、软件学院科学技术协会、软件学院对外发展中心、一站式社区自管会、时代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团体在学院内独立于软件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应加强同艺术团等学生团体的团结,注意相互之间工作的协调,积极配合学院团委加强对各级学生组织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共同组织学院全体学生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代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